经查,你公司在展开证券出资咨询事务中,存在以下问题:用印挂号办理不完善;经营场所及官网公示信息不完整;向客户供给部分出资主张时,未提示潜在的出资危险。
以上问题违反了《证券出资参谋事务暂行规则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0〕66号)第三条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十二条第二款、第十九条的规则。根据《证券出资参谋事务暂行规则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办法。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当即进行整改,并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。
你公司假如对本监督办理办法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和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办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